东方钢铁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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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方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钢铁电子商务服务公司,根据中国钢材贸易的特点及发展趋势,联合交易会员、指定银行、指定仓库,发起成立东方钢铁在线现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交易中心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会员、指定银行、指定仓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依托“东方钢铁在线”(www.bsteel.com.cn)(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并综合采用国际先进的资讯手段,为交易会员提供钢铁及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及相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回到顶端]
    第五条 交易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本交易中心注册并经过本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帐号,在本交易中心从事现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交易会员分为供应商(以下简称卖方)和采购商(以下简称买方)。
    第六条 挂牌交易是指在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产品范围内,卖方通过交易平台匿名挂牌销售资源,通过交易平台发出要约,买方自主选购,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电子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挂牌交易分为监管交易和非监管交易。
    第七条 监管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平台、指定银行及指定仓库进行交易、支付、融资、交收,其货物是通过本交易中心的指定仓库完成交收。
    第八条 非监管交易:是买卖双方通过平台交易但不通过指定仓库交收货物。结算方式由买方自行选择,可以通过本交易中心控制结算过程(即场内结算),货物交收凭本交易中心统一格式的提货指示单到相应的仓库提货;也可不通过本交易中心而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即场外结算),买方凭通过本交易中心统一格式的成交通知单,到卖方处自行结算、提货。
    第九条 电子合同是指交易会员通过本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生成、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电子合同分为电子买卖合同和电子质押合同。
    第十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本交易中心认定,在本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注册登记,用于交易、交收的与钢铁有关的商品。
    第十一条 指定仓库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负责对交易会员货物进行收发、存放、保管,并对货物外貌、包装进行检验并开具存货凭证的单位。指定交收仓库应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参与本交易中心的买卖活动。
    第十二条 指定银行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册登记,代为托管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结算、资金划拨及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
    第十三条 电子仓单是指指定仓库通过交易平台生成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电子凭证。
    第十四条 市场基准价是指由本交易中心于每个交易日北京时间八点发布的钢铁及钢铁相关产品的市场交易指导基准价。本交易中心有权以该市场基准价作为贷款额度、差价补偿金等风险防范控制的基准价格。
    第十五条 贷款价格是指在电子仓单成交价、当日市场基准价中选取最低价格作为仓单质押贷款的价格。
    第十六条 差价补偿金是指仓单质押的贷款价格与当日市场基准价产生浮动亏损时,交易会员必须补足差价的资金。
    第十七条 滞纳费是指买方由于占用卖方资金而向卖方支付的费用。滞纳费在合同结算时统一结算。本交易中心将预先公布滞纳费率标准。
    第十八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买方及卖方因通过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总价向东方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的费用。本交易中心将预先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融资服务费是指交易会员通过交易平台签订质押合同,为保证合同的执行,交易中心向交易会员收取的费用,交易中心将预先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会员在本交易中心存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担保电子合同的执行。

    第三章 交易会员 [回到顶端]
    第二十一条 交易会员向交易中心申请注册成为交易会员,按交易中心的实时规定、修改的硬件、软件标准配备有关设施,并接入互联网。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交易安全,交易会员的注册帐号实行交易代码+交易密码的方式管理,交易代码由6位数组成,由交易中心确定;交易密码由6-16位字符组成,由交易会员自行确定。交易代码和密码及CA认证管理工具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交易会员应妥善管理。交易会员对于自身交易注册帐号在本交易中心的所有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会员申请及维持交易注册帐号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有权从事与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
    2) 承诺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者须填写本交易中心制发的《入市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 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
    申请者须对注册和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提交的《入市申请表》经本交易中心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交易会员费,即获得交易帐号和密码,具有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资格。如需通过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进行质押贷款的,交易会员须根据指定银行的要求提交相关书面(纸质文件)申请书及其他企业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具有类似效力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近2年审计报告、企业概况以及指定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以及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
    2) 在银行授信的额度内申请质押贷款(以得到指定银行同意为前提);
    3) 浏览交易中心提供的即时交易行情;
    4) 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研讨活动及培训会等相关活动;
    5) 对本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其它本规则规定的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诚信开展交易;
    2) 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和密码的泄漏、遗失、公开以及在本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3) 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交易中心备案;
    4)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书面提供信息变更申请;
    5) 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6) 爱护本交易中心设施,维护本交易中心声誉;
    7) 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交易的交易会员通过与交易中心合作指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以及风险控制审核后,可获得多种金融业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交易代表是指持有交易会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该交易会员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和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的自然人。
    第二十九条 交易会员不再继续在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帐号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会员对其交易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会员资格:
    1) 未参加当年年检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
    第三十一条 交易会员违反本规则和交易中心其它相关制度,或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暂停部分服务,对严重违规者取消其交易会员资格。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 [回到顶端]
    第三十二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的钢铁及相关产品的买卖或钢铁及相关产品电子仓单的转让;交易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平台系统,在交易品种范围内,卖方发布可销资源,买方自主选购,达成合意后签订电子买卖合同并转让电子仓单,进行钢材购销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交易代表参与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应先输入交易会员代码和密码,并经身份认证(CA)后,登录进入电子交易平台系统。
    第三十四条 交易会员的交易注册代码和密码及CA认证管理工具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交易会员应妥善管理,交易会员对其交易代码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时,交易中心有权做出推迟交易时间、提前结束交易、暂停交易及提高交易定金等决定,以有效地防范风险。一般情况下,做出上述决定应提前公告。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交易时间9:00-16:00。如需调整交易中心将预先公告。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规定交易报价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价格为含税价,买卖重量单位为吨。电子仓单的拆分以捆包或件为最小单位。
    第三十八条 卖方交易会员按交易中心规定的格式自行挂牌销售钢铁及相关产品。交易品种资源挂牌时需填写完整、明确、交易必备的物资信息,如品名、牌号、规格、重量(或理重)、价格、生产厂家、交货仓库、捆包号、交货地点、执行标准、出厂日期等。卖方负责核对挂牌资源信息,保证挂牌信息与实物相一致,对不一致所产生的一切交易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会员参加交易前,需向交易中心缴纳一定量的交易准备金以获得交易资格及担保合同的执行;会员交易资格注销或执行完毕所有通过交易平台缔结的合同后,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准备金退还手续。准备金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 挂牌交易分为监管交易和非监管交易。
    一、监管交易
    1.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品种资源电子仓单注册和注销的托管制度。拟交易货物在指定交收仓库入库后,卖方将拟交易货物经交易中心注册登记为电子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交易会员(当时的货主)可在交易平台上撤销未销售货物的电子仓单(质押贷款电子仓单除外)或电子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的电子仓单。
    2. 交易中心对交易挂牌价实行跌幅限制。除特价促销外,卖家资源的挂牌价相比对应的市场基准价的跌幅不应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限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的走势调整跌幅限制并预先公布。
    3. 买方交易会员通过交易平台选购交易资源、电子洽谈(如卖方设定),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平台形成合意,生成电子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通过电子洽谈并确定价格后,买方未生成电子合同的,交易中心将该行为记载为交易不诚信记录。电子合同生成,买方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应的款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该电子买卖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中心将该行为记载为买家交易不诚信记录。
    4. 买方支付方式分为全额支付或分期支付,买方全额付清全部货款和相关费用后,货权转移至买方名下;买方也可采用分期付款,如在指定银行有授信额度,可申请质押贷款。
    5. 交易会员可向交易中心申请,经交易中心推荐、通过银行评估审核的流程后获得银行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范围内,交易会员(买方)可对所持有的电子仓单质押给银行以申请贷款。
    6. 交易会员在授信的范围内,如需通过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应签订电子仓单质押合同。电子仓单质押合同的最高贷款额按贷款价格及银行确定的最高质押贷款比例计算,银行的最高质押贷款比例、贷款利率通过交易平台公布。仓单质押贷款的最长借款期限为90个日历日,会员应在借款期限内履行完毕电子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
    7. 交易会员采用分期付款时,首付金额为合同金额扣除银行贷款、买方占用卖方资金后,加上交易服务费、融资服务费的资金。计算公式为:
    首付金额=合同金额-银行贷款-买方占有卖方资金+交易服务费+融资服务费
    8. 买方占用卖方资金时,买方须向卖方支付滞纳费。滞纳费按天计算,在支付应付款日收取,其计算公式为:
    滞纳费=应付金额*滞纳费率*(支付应付款日-成交日期)
    9. 采用分期付款或仓单质押服务的电子买卖合同,交易会员须一次性交纳融资服务费,融资服务费计算公式为:
    融资服务费=(银行贷款金额+买方占有卖方资金)*融资服务费率
    10. 交易中心每日收市后,对交易会员发生贷款的电子仓单进行浮动盈亏计算。若当日市场基准价低于贷款价格且跌幅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控制幅度时,交易中心将通过交易平台系统通知交易会员追加差价补偿金;交易会员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差价补偿金。差价补偿金存入交易中心托管帐户并予以冻结。差价补偿金计算为:
    控制幅度=(交易品种单价-当日市场基准价)/交易品种单价
    差价补偿金=(交易品种单价-当日市场基准价)*电子仓单量(吨)
    11. 通过电子仓单质押获得贷款的买方,必须通过交易平台系统进行监管交易销售,获得的款项须先发还银行贷款及利息(无论贷款是否已到期),偿还发生的应付款项,结算相关费用。
    12. 电子买卖合同生成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
    二、非监管交易
    1. 买方交易会员通过交易平台系统选购资源、进行电子洽谈(如卖方设定),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系统达成合意,生成电子买卖合同。
    2. 买方支付方式,分为场内结算或场外结算,由买方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一种方式。如选择场内结算,合同标的的全额货款通过交易托管账户控制划拨,买卖双方完成提货手续后,卖方方可支配或提取该笔资金;如买方选择场外结算,买方凭交易中心打印的成交通知单,与卖方自行结算、提货。
    3. 买方货款支付须按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关款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中心将该行为记载为买家交易不诚信记录。
    4. 电子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以买方确认收货或不提收货异议作为卖方交付完毕的条件,即买方应在支付相应款项后三个营业日内,到相应仓库办理提货或过户手续,并在交易平台系统中给予收货确认,买方逾期确认且不提收货异议的,交易中心视为买方默认收货合格,并释放锁定资金。前述交货完毕不意味卖方在该电子买卖合同项下对货物质量、包装要求等其他合同义务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交易服务费、交易监管费率、滞纳费等收费标准,以及最低首付款比例等市场调控标准。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并事先发布通告。

    第五章 结算 [回到顶端]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中的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会员货款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和票据处理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存入本交易中心指定银行专用帐户的款项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会员设立二级明细帐户,对每一交易会员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向交易会员提供每笔交易的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通过交易平台系统正常提供交易及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会员要求,为交易会员提供电子交易结算服务,并协助相关银行办理交易会员资金汇划业务。交易会员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的结算流程和票据处理要求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交易会员运用电子仓单质押贷款时,相关费用由该交易会员承担。
    第四十七条 交易会员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分批或一次性付款提货,履行电子仓单质押合同和电子买卖合同,在结算相关费用后办理提货手续。交易会员也可将被质押的电子仓单项下货物通过交易中心销售,销售回款首先履行贷款合同还贷。
    第四十八条 交易会员买卖完成后的货款划拨分二次进行:买方办完提货手续时,通过交易系统自动将货款的85%由买家帐户划至卖家账户,剩下的15%货款暂时冻结在交易中心。卖方收到货款后须开具发票,在交易系统登记发票有关信息,在五个营业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确认,交易中心将暂时冻结的尾款划拨到卖家的账户。
    第四十九条 交易服务费、融资服务费随交易进程实时提取。每月25日交易中心向交易会员开具前月21日至本月20日发生的服务费发票。交易会员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查看到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明细。
    第五十条 交易会员交易往来中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以及交易会员使用电子仓单质押贷款服务时应付的银行利息按天计算,由银行与交易会员结算。
    第五十一条 交易会员划拨资金在交易中心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 资金划入:交易中心向交易会员公布指定结算银行专用资金账号,交易会员将资金划入交易中心的专用资金账号,交易会员划入资金须注明该笔划入的交易会员代码和交易会员名称,并及时通知交易中心查收。交易中心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交易会员账号的资金余额,并提供资金账号的明细收据。
    2. 资金划出:交易会员如需提款必须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划款申请单》附件),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将资金划入交易会员登记在交易中心的企业对公账户。
    第五十二条 交易会员应每日自行核对结算数据,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次日营业日开始前三十分种以传真形式或交易平台通知交易中心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交易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并视为同意支付。

    第六章 交收 [回到顶端]
    第五十三条 货物交收是指根据电子买卖合同约定,交易双方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并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办理对应的电子仓单移户手续的过程。
    第五十四条 交易中心的货物交收通过指定仓库办理。指定仓库负责对货物的储存保管及具体交收手续的办理。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新增指定交收仓库,并预先公布。
    第五十五条 指定仓库应严格按照有关仓储行业规定和惯例对入库钢材的数量、外包装、标签等进行验收,并对入库钢材的外观如锈蚀情况等进行验收。指定仓库应将最终验收情况给予批注,并在电子仓单上登记注明。
    第五十六条 交易会员付清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相关款项、撤消仓单项下货物挂牌、银行解除仓单质押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交易会员使用交易中心统一格式的提货指示单提货,经仓库核对提货指示单内容、提货密码验证后方可发货。
    第五十七条 指定仓库办理交收手续时,针对一份提货指示单的实际交收数量不得超过提货指示单的可发量,合同累计交收量不超出单一合同溢短范围。
    第五十八条 电子买卖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买家寄送或传真相应的质量保证书。(以电子仓单内容中“是否提供质保书”内容为准)
    第五十九条 仓储及吊装费用按电子合同约定由买卖双方分别与仓库处理;如无特别约定即货物交收日前(含该日)发生的货物仓储费用、入库吊费等由卖方承担,货物交收日后发生的货物仓储费用、转库费、出库吊装费等由买方承担。费用标准按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实行。
    第六十条 交易会员需交易中心或指定仓库提供物流配送服务的,可与交易中心或相关指定仓库联系具体事宜并签订协议,费用由该交易会员承担。

    第七章 信息发布 [回到顶端]
    第六十一条 本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文件与公告,向交易会员提供本交易中心行情和相关交易规则。
    第六十二条 交易会员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平台查询自己的相关交易信息。
    第六十三条 交易会员可通过交易平台查询某笔交易资源的基本信息,查询各笔交易的资金状况、订单状况和提货状况。
    第六十四条 交易会员可以通过交易平台系统查询或提取每日交易结算报表。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回到顶端]
    第六十五条 交易会员对其通过交易平台成立的电子买卖合同负有全面、诚信履行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 交易会员在交易中心的交易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下述行为的视为重大违约:
    1、买方未按电子买卖合同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
    2、买方未按电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或仓单质押)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剩余货款
    3、未按规则追加差价补偿金;
    4、卖方交收的货物与发布的信息不符或出现质量异议;
    5、其它违约行为;
    违约处理:出现第1种情况时,根据电子买卖合同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解除电子买卖合同,并提出将违约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申请时,违约方委托交易中心将违约金划入守约方;如违约方有异议,可按照电子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出现第2、3种情况时,守约方有权解除电子买卖合同,该合同项下货物进入回购流程,由回购商回购该批货物,货物款项首先偿还银行本息,然后偿还买方占有卖方的资金,缴纳滞纳费及相关费用(如竞价费用、交易服务费、交易监管等),并将电子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10%)支付给回购商,剩余资金退还违约方,如违约方在结算上述费用后仍不足,回购商有权向违约方追索。出现第4、5种情况时,按照电子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下列行为是违规行为:
    1. 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并确定价格后,买方未生成电子合同。
    2.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中心选购资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支付合同款的。
    3. 买方支付货款,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开具发票送达买方的。
    4. 买方收到发票后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发票交接。
    5.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中心选购资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支付合同款的。
    6. 其它违规行为。
    第六十九条 下列行为是本交易中心禁止的行为:
    1、 妨碍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 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3、 诋毁本交易中心声誉,损坏本交易中心财产;
    4、 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
    5、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6、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条 对违约或违反本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会员,本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交易会员帐号、在有关网站、媒体上进行公告等。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第七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因货物出现丢失、短缺、调换等造成货主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交易中心协助货主向责任交收仓库追偿。

    第九章 附则 [回到顶端]
    第七十二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结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会员的商业秘密,承担信息保密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规则修改及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七十四条 规则拟定、修改、公告必须按交易中心的有关程序执行,交易中心将在网站预先刊载公告,规则自生效日起在有效期内,交易会员单位必须遵守。
    第七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的运作情况,由交易会员申请,交易中心组织,成立管理委员会,对交易管理中的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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