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4日 07:32
[世华财讯]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黄金表壳、黄金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7月24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将黄金表壳、黄金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
公告称,为了加强黄金及其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黄金表壳海关商品编号为9111100010;黄金表带海关商品编号为9113100010。
公告称,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杜琰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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